(2016)冀0526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贾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624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