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6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贾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624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凤坤审 判 员  李旭冲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