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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相艳春申请执行李庭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艳春,李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77号申请人:相艳春,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阜康市。被执行人:李庭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执行申请人相艳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庭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阜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提起申请,本院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阜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相逢代理审判员  古丽倩代理审判员  翟光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沈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