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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梅峰生与冯雨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峰生,冯雨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4567号原告梅峰生。委托代理人陈猛、赵启(特别授权),泰兴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雨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峰生与被告冯雨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梅峰生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