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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3831号原告马某某,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房某某,女,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