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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申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传仿与孙新前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传仿,孙新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申字第000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传仿。委托代理人:程海春,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新前,居民。高传仿因与孙新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宿豫大民初字第0258号民事判决。高传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宿中民终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传仿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传仿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芳芳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云飞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