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边玲玲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边玉傲,马艳,边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边玉傲,男,1964年10月18日生,回族,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马艳,女,1963年4月6日生,回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边玲玲,女,1985年12月14日生,回族,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孤堆支行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王莉与被执行人边玉傲、马艳、边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莉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63316.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审判员 穆伟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平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