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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戴其勉与吴顺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其勉,吴顺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257号申请执行人戴其勉。被执行人吴顺宽。申请执行人戴其勉与被执行人吴顺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浙0381民特75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6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顺宽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戴其勉货款17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受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城关镇中埠村人民路的房屋(产权证号:000278**),已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申请续行查封。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开设于瑞安农商银行的账户(账号:10×××53)有存款5155元,已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155元,剩余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出入境记录。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吴顺宽提出履行方案,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戴其勉与被执行人吴顺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须支付案款1700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吴顺款银行账户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剩余案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偿还: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支付3000元(已当场支付);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4500元;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4500元。若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判决确定的未偿还部分申请法院一性次执行剩余款项。以上事实有“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申请执行人戴其勉与被执行人吴顺宽就案款偿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第一期案款3000元,因剩余案款履行期限未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2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