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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梁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梁燕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0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273XY。法定代表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游岳林,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燕,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申请人梁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梁燕所有的号牌为渝X**普拉多越野车一辆。案外人冯兴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号牌为渝X**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梁燕所有的号牌为渝X**普拉多越野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案外人冯兴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号牌为渝X**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中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