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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4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丽华、刘晨江等与李其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华,刘晨江,刘淑芹,李素贞,李其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4849号原告:李丽华,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晨江,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淑芹,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素贞,女,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光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其才,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忠辉,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艺华,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华、刘晨江、刘淑芹、李素贞与被告李其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华、刘晨江、刘淑芹、李素贞以其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华、原告刘晨江、原告刘淑芹、原告李素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丽华、原告刘晨江、原告刘淑芹、原告李素贞负担。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