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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刘亚中与金安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中,金安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827号原告刘亚中,男,汉族,岳池县人。被告金安均,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中与被告金安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安均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亚中承担。审判员  戴继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