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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朱倩、扈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朱倩,扈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住所地五莲县沿河路386-1号。被执行人:朱倩。被执行人:扈洪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倩、扈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616435.28元,执行费8564.00元。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扈洪亮银行账户存款30923.53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房一套已抵押,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商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顺斌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