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朱倩、扈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朱倩,扈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住所地五莲县沿河路386-1号。被执行人:朱倩。被执行人:扈洪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倩、扈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616435.28元,执行费8564.00元。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扈洪亮银行账户存款30923.53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住房一套已抵押,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5)莲商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顺斌审判员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