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薛浩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薛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祝云武,该××经理。被执行人薛浩鹏。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宇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浩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4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浩鹏银行存款人民币8617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剑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