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亚州与刘志云、金宅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州,刘志云,金宅,河间市天翔交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蠡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州。被执行人刘志云。被执行人金宅。被执行人河间市天翔交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建平。本院在执行李亚州与刘志云等三人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此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2)蠡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大中审判员 李利新审判员 齐 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