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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8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王毅、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王毅,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82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谢红丽,行长。委托代理人邓海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出生于1987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黉门街。法定代表人王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蜀都支行)与被告王毅、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王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王毅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满,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蜀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邓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毅、富谦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农行蜀都支行诉称,2013年1月17日,王毅以信用卡分期偿还的方式向农行蜀都支行贷款330000元用于在成都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宝马汽车,并与农行蜀都支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农行蜀都支行向王毅发放分期资金330000元,应收分期手续费37950元,王毅以所购商品提供担保,富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农行蜀都支行履行了放款义务,但王毅多次出现逾期还款的行为,截至2015年7月27日连续逾期6期未归还。经农行蜀都支行多次催收,王毅仍不还款,富谦公司也未履行其保证义务,故农行蜀都支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毅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09104.52元和利息3162.54元、滞纳金2265.61元、其他费用7379.12元(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15年7月27日,实际以王毅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银行记账系统显示的金额为准);2、富谦公司对王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王毅、富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农行蜀都支行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2015年7月27日前为3162.54元,此后以109104.52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王毅实际归还之日;滞纳金计算方式为2015年7月27日前为2265.61元,之后为以109104.52元为本金计算5%;其他费用是指贷款手续费,2015年7月27日前为7379.12元,从2015年8月计算至2016年1月按照每月1054.17元计算。被告王毅、富谦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请求,庭前也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7日,农行蜀都支行向王毅发出一份《告客户书》,告知王毅其借款金额为330000元,手续费率为11.5%,手续费金额为37950元,手续费支付方式为按月平均支付,月还款金额为10221元,分期还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王毅需按时足额将还款资金存入银行账户中。2013年1月10日,王毅向农行蜀都支行提交了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该申请表上明确约定还款卡号,该申请表后附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其中,《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第四条利息和费用部分第4款规定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即金穗贷记卡申请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甲方(即发卡人)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所附的《收费标准》中载明,滞纳金收费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发卡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除支付贷款利息外,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王毅在该申请表所附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一页上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同日,王毅还向农行蜀都支行提交了一份《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该申请表记载分期商户为成都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或服务信息为购车,专项分期产品名称为宝马,价格为47.2万元,首付金额为14.2万元,申请人为王毅,分期期数36期,申请分期金额为330000元,分期手续费率为11.5%,分期手续费金额为37950元。2013年1月17日,王毅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与农行蜀都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一份《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约定农行蜀都支行对王毅所持的卡号为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专项商户分期额度,王毅在获得该额度后,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销售门店POS机具或银行专用机具使用该额度支付购买款项;分期资金用途为在成都鼎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新南支行,账号:)处购买宝马汽车一辆,价格为472000元;分期资金金额为上述商品的70%,330000元;分期手续费率为11.5%,分期手续费金额为37950元,分期手续费偿还方式为分期偿还;分期期数为36期;担保方式为抵押,王毅同意以所购商品提供担保;在该合同中其他约定部分载明“您的还款时间为每月10日,首月还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零贰佰贰拾壹元,此后每月还款金额:(大写)壹万零贰佰贰拾壹元,准确金额以银行会计系统计算为准,持卡人(借款人)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担保人又未履行担保责任时,持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在合同违约责任部分中还约定,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即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已收取的持卡人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记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持卡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农业银行蜀都支行(贷款人、甲方)与王毅(借款人、乙方)及富谦公司(丙方、担保人)还签订了一份《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所涉贷款业务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项下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分期期数为36期,分期付款金额为330000元,手续费为分期付款的11.5%;贷款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乙方信用卡POS分期付款凭条为准,该凭条为合同组成部分;乙方从甲方取得的借款及手续费按月偿还,从实际放款日起的次月开始在每月10日前办理还款手续并履行还款义务,丙方同意为乙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甲方发放信用卡分期资金之日起至分期期限到期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3年1月21日,农行蜀都支行向账号为的银行账户发放了330000元,并出具了贷记卡专项分期交易的客户回执,该回执上注明分期本金33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首期应还分期本金9166元、总手续费为37950元。但2014年12月29日后,王毅未再归还借款。截止2015年7月27日,王毅尚欠借款本金109104.52元,利息3162.54元、滞纳金3365.61元、分期手续费7379.12元。2015年8月6日,农行蜀都支行向王毅发出一份《个人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于2015年8月7日按照王毅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上填写的现住址通过邮政快递向王毅邮寄该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王毅其已连续7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农行蜀都支行宣布借款于2015年7月27日提前到期,请王毅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余额109104.5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至全部款项结清之日止,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农行蜀都支行所支付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农行蜀都支行还向富谦公司发出一份《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于2015年8月7日向富谦公司邮寄了该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富谦公司为XX东等37户借款人担保的债务已到期,请富谦公司履行担保责任,37户借款人中包含王毅。以上事实有农行蜀都支行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王毅的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告客户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补充协议》、《贷记卡专项分期交易客户回执》、还款信息、《个人借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及邮寄快件单、《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及邮寄快件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王毅与农行蜀都支行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农行蜀都支行与王毅、富谦公司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蜀都支行按约放款330000元,已履行放款义务。截止至2015年7月27日,王毅已连续逾期6期未归还借款,根据合同约定,王毅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农行蜀都支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要求王毅偿还借款本金及所欠的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因此农行蜀都支行要求王毅偿还借款本金109104.52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滞纳金和分期手续费。农行蜀都支行要求王毅偿还截至2015年7月27日前的利息3162.54元、滞纳金2265.61元、分期手续费7379.12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此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因农行蜀都支行已于2015年7月27日要求王毅一次性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则不应继续按照分期偿还的相关约定及标准支付利息、滞纳金,也不涉及相应期间因分期付款产生的手续费问题,故对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应以未偿还本金109104.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2015年7月28日起剩余的分期手续费和2015年7月28日之后的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农行蜀都支行与王毅、富谦公司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补充协议》中约定,富谦公司为王毅向农行蜀都支行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银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因此对农行蜀都支行要求富谦公司对王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富谦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毅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法律条文全文附后)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9104.52元、利息3162.54元、滞纳金2265.61元、分期手续费7379.12元,并以本金109104.52元为基数支付2015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毅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富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毅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菲人民陪审员 许 莎人民陪审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正义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