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文广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广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男,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大名县西未庄乡段村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北省大名县。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成安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涛王某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成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涛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邯大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胡营村路口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王某3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造成王某3受伤,机运车、非机动车不同程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3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24日死亡。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3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内容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4时30分许,王文广王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邯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胡营村路口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同方向左转弯行驶的王某3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造成王某3受伤,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3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24��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文广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3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及泰山财产保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之外,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万元整,且此前已在交警部门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万元,泰山财产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分项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12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1证明,2015年10月30日15时许,其村的支书王清海王某乙通知其称其母亲王某3因车祸被送往医院,其通过其姐姐王艳芬王某丙��知王某3在邯郸第一医院东区。其母亲王某3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在邯郸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至11月13日,因医生说伤情太严重没有抢救的希望了,其家当时用了8万余元的医疗费已无支付能力,后来便转院到了成安县中医院治疗,于11月24日凌晨3时许抢救无效死亡了。2、证人王某2证明,2015年10月30日14时30分,其乘坐王文广王某某驾驶的北斗星轿车沿邯大线由东向西行驶,其当时在车上睡着了,也不知行驶到了何处其听到咚的一声便被惊醒了。其见到是撞到了一车电动三轮车,被撞的是男是女其也没有看清。王文广王某某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救护车赶到后王文广王某某和路人把伤者抬到车上一起去成安县医院检查了。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4、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成)公(法)鉴(尸检)��(2015)5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记载:王某3系钝性外力致颅脑、胸腔脏器损伤死亡。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成)公(物)鉴(痕)字(2015)069号痕迹检验报告记载:1、两车上的痕迹、高度互相吻合,符合碰撞所形成;2、轿车右前侧与电动三轮车的左侧发生碰撞。5、成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文广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3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6、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冀邯公交复字(2016)第4号,维持成安县公安交警大队邯公交认字(2015)第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肇事汽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8、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户籍证明。9、被害人王某3户籍注销证明。10、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款收据、谅解书。11、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供述,2015年10月30日14时30分,其驾驶牌照为冀D×××××号小型轿车从魏县往邯郸方向沿邯大北线快车道行驶,走到胡营村口时前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同向沿慢车道行驶,其在超越该电动三轮车过程中,当两车头平行时,电动三轮车突然向左转方向。其赶紧刹车并向左打方向,但已经来不及了其驾驶的汽车右前侧就撞到了电三轮驾驶员的位置,然后撞在了中间的绿化带上,其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与急救电话与伤者一起去成安医院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能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对自首情节的规定,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能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广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亚楠审 判 员 任建梅人民陪审员 王晓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五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