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卫勇、王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卫勇,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336号被执行人申卫勇,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虎,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卫勇、王虎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豫11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立执行员 刘艳红执行员 梁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燕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