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明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明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5221号原告:东莞市明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西溪金兴路370号。法定代表人:余文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东海,浙江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陶堰镇邵家溇村(陶堰二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吉晓。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明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明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