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2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力神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晓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力神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晓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2925号之一原告无锡市华力神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建君、钱蓉,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晓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力神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神公司)与被告上海晓舟船舶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力神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力神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力神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7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77元(此款已由华力神公司预交),由华力神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诸佳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查肖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