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6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陈晓枰与陈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枰,陈金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6050号原告陈晓枰,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金灿,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晓枰与被告陈金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洁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