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田同岭、张永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同岭,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田同岭,男,195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平乡县。被执行人张永刚,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平乡县。关于田同岭与张永刚合伙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的限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其四查两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黄孟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瑞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