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大坤与陈建江、陈宗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坤,陈建江,陈宗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52号原告:林大坤。委托代理人:冯海涛。被告:陈建江。被告:陈宗宪。原告林大坤为与被告陈建江、陈宗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陈建江偿还给原告林大坤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陈宗宪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日,被告陈建江由陈宗宪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后该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大坤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宗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14元,由被告陈建江、陈宗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蒋达奇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