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三初字第5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文超与薛明磊、周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超,薛明磊,周彦国,郑素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570-2号原告:张文超。被告:薛明磊。被告:周彦国。被告:郑素先。系周彦国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超与被告薛明磊、周彦国、郑素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超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3800元,撤诉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张文超负担。审 判 长 杜金荣审 判 员 李金光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