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许天理诉姜占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理,姜占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545号原告许天理,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被告姜占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天理诉被告姜占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天理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