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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许天理诉姜占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理,姜占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1545号原告许天理,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被告姜占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天理诉被告姜占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天理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