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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第3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与彭乾峰、姚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彭乾峰,姚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第3682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负责人:陈小宇,总经理。被告:彭乾峰,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姚琼,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诉被告彭乾峰、姚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乾峰、姚琼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等值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己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彭乾峰、姚琼名下价值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