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树龙、李树有、高连芬与航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有,李树龙,高连芬,航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6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有,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李树龙,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高连芬,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航干,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蒙族,个体,住赤峰市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李树龙、李树有、高连芬与航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