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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光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高光会,刘合新,张秀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民终19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负责人周学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国强,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委托代理人郭建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光会。委托代理人李媛媛,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合新。原审被告:张秀良。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与被上诉刘合新、高光会以及原审被告张秀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合新、张秀良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7月9日22时30分许,张秀良驾驶重型牵引车与高光会推电动车相撞,造成高光会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秀良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光会左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评为五级伤残,左上肢损伤为九级。经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鉴定(1)高光会安装国内普通型左下肢骨骼钛合金多轴膝关节储能脚大腿假肢,需要人民币叁万壹仟圆(31000元);(2)高光会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3)高光会假肢每年需本假肢价值2%的维修保养费用。在装配假肢过程中所发生的陪护、住宿、往返次数等;高光会安装假肢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每次安装需往返两次,住宿十天,陪护一人。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17日在新乡三七一医院住院7天,2014年7月17日至2014年8月18日在郑州大学二附院住院32天,共住院39天已另案做出处理。2014年10月13日至2014年11月3日在郑州大学二附院住院21天,2015年1月25日至2015年2月15日在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住院21天,共支出医疗费135163.77元。高光会要求原审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16096元并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故车辆豫G×××××号登记所(实际)有人为刘合新,该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50万元,豫A×××××登记所有人为郑州市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刘合新,该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有商业险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刘合新给高光会垫付各项费用110113.96元。(2014)封民初字第02455号判决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高光会损失1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77968.68元,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7796.86元。另查明:河南省2014年农、林、牧、渔业人均收入为25402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874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416.10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河南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预计到2015年河南居民人均寿命达到或接近74岁。一审法院认为:高光会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刘合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光会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高光会的年龄及河南居民的平均寿命,高光会需更换假肢的次数为五次。综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高光会的诉请,其合理损失应为:医疗费135163.77元,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630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276.23元(28472元÷365元×42天),出院后的护理费28472元(28472元×2×50%),误工费自受伤到鉴定前一日23453.35元(25402元÷365天×337天),残疾赔偿金116759.64元(9416.10×20年×62%),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40000元过高,根据其伤残程度本院酌定为32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100元,电动车损失2270元。假肢安装费共计50440元×5次=252200元(1、假肢费31000元,2、假肢维修保养费2480元,3、假肢更换期间食宿费3000元,4、假肢更换期间的护理费1560元,5、硅胶套价格12000元,6、假肢安装更换期间的交通费400元)。以上共计损失599424.99元。人民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项下赔偿原告110000元,剩余的489424.99元,人民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承担422031.32,人寿保险公司承担42203.14元,因刘合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下余25190.53元由其承担,与其垫付的110113.96元相抵,再减去其应承担的诉讼费9581元,多出(110113.96-25190.53-9581)=75342.23元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中扣除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刘合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光会损失532031.32元(被告刘合新垫付的75342.23元,由该公司直接支付给刘合新),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光会损失42203.1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83元,由高光会承担9581元,由刘合新承担(已扣减)。人寿保险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医疗费为135163.77元,其中包含重复计算在(2014)封民初字02455号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过的并已经实际得到赔偿的项目。高光会在诉请中实际主张的医疗费为35049.8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3、一审原告未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其误工持续时间,误工费应按照住院期间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共计221天。4、关于假肢费用,根据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假肢费用应包括假肢费用及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而不应包括硅胶套费用,该硅胶套费用系非法证据所确定的内容,不应予以采信。同时,安装假肢期间“往返两次”原审法院理解有误。请求改判一审判决中认定的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中184625.78元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人民保险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医疗费为135163.77元,其中包含重复计算在(2014)封民初字02455号民事判决中已经确认过的并已经实际得到赔偿的项目。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2、一审原告未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其误工持续时间,误工费应按照住院期间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共计221天。3、关于假肢费用,根据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假肢费用应包括假肢费用及每年的维修保养费用,而不应包括硅胶套费用,该硅胶套费用系非法证据所确定的内容,不应予以采信。同时,安装假肢期间“往返两次”原审法院理解有误。请求改判一审判决中认定的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中184625.78元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高光会一并发表答辩意见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刘合新、张秀良未发表答辩意见。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赔偿数额系高光会在假肢装配过程中的后续治疗费用,与封丘县人民法院(2014)封民初字02455号民事判决中人民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并不重复。人民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确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针对误工费,案涉事故发生时间为2014年7月9日,定残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一审判决认定的计算支付赔偿金的时间并无不当,人民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针对误工费的计算时间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硅胶套费用系安装假肢所必需的费用,应当属于残疾赔偿金项下应当赔偿的项目,对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人民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针对该项赔偿费用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9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其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志飞审 判 员  翟 晓审 判 员  马兵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吕自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