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莲下人民法庭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经济联合社,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经济联合社,汕头市澄海区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260号移送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耀武,主任。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民委员会,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王耀武,主任。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经济联合社、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村民委员会偿付案件受理费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中法民一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二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因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3月7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经济联合社、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经济联合社、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神州村民委员会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2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可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