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刘某甲、庞某与泰安市欧德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刘某甲,庞某,许某,屈某甲,泰安市欧德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516号原告陈某甲,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刘某甲,女,194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庞某,男,200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许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屈某甲,女,1994年出生,汉族,现居美国。被告泰安市欧德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许艳芳,该公司经理。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刘某甲、庞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刘某甲、庞某撤回对被告许某、屈某甲、泰安市欧德XXX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陈某甲、刘某甲、庞某负担。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凤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