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330号莫国成与卢家进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国成,卢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国成,男,汉族,三水区人,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1X。委托代理人张思平、蔡奋锋,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家进,男,汉族,河源市人,住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7619。申请执行人莫国成与被执行人卢家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100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6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49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市新沙支行营业部的账户4032、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沙井支行的账户6210,于2016年6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沙井营业所的账户6079(冻结账户有效期均为一年);于2016年5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B牌号汽车一辆(查封有效期两年);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58.51元(已全额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车辆暂无法处理,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3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