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6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余晓波与戴青雷、钟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波,戴青雷,钟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444号原告余晓波。委托代理人蔡晓洪、赵章明。被告戴青雷。被告钟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波与被告戴青雷、钟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波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晓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