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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6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余晓波与戴青雷、钟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波,戴青雷,钟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6444号原告余晓波。委托代理人蔡晓洪、赵章明。被告戴青雷。被告钟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波与被告戴青雷、钟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波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晓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