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滁州市营造实业有限公司与魏正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营造实业有限公司,魏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营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魏正霞,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滁州市营造实业有限公司与魏正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返还房屋的执行请求已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魏正霞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5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73000元(截止2016年6月的房租),剩余案款73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凌 林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