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刘忠山与董兆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山,董兆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山,男,1952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靖宇县花园口镇,证件号码220622195201062510。被执行人董兆伦,地址靖宇县靖宇镇。刘忠山与董兆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4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兆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忠山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兆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忠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董兆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忠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