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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洪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刘洪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4988号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3875-6。法定代表人黄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树,重庆壹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伟,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洪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交纳案件受理费前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洪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刘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戈登汉德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洪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