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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马学桃与龚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桃,龚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马学桃,女,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龚科,男,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执行马学桃与龚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本案部分执行到位,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徐洪斌审判员  谭 兵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林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