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特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秀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杨秀森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特8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Y1、Y2组团第30号楼1层9号房。法定代表人熊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711732411。委托代理人管永航,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杨秀森,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侗族。委托代理人杨仕映,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782136。申请人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秀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系因被申请人单方面原因造成,并非申请人主观恶意拖欠。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缴纳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申请人在未收到其个人承担的费用的情况下无法单方完成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二、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任意解除。被申请人自始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仲裁裁决错误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三、仲裁员和记录人员未在仲裁庭审笔录上签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故请求:依法撤销(2016)观劳人仲裁终字第5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杨秀森辩称,录用劳动者的主动权在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可以不录用;申请人在发放被申请人报酬时可以代扣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承担部分,无需被申请人另行支付;经济补偿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计算的,是正确的。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委程序违法,其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认为,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及程序违法等撤销裁决的理由。经审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不得以其他任何协议方式免除和放弃,仲裁委裁决由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为杨秀森补缴社会保险,并无不当。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因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仲裁委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决由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支付杨秀森经济补偿,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仲裁程序问题,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提出仲裁员和记录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但其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综上,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对其撤销请求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贵州古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邱兴权审判员 颜 云审判员 谌致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