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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冯计存与冯献林、张怀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计存,冯献林,张怀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59号原告冯计存。被告冯献林。被告张怀玉,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计存诉被告冯献林、张怀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计存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计存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计存撤回起诉。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冯计存负担。审 判 长  郝丽军审 判 员  韩 姣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慧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