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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艳清与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清,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912号原告李艳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8C。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清诉被告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一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国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