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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9杨家丽申请执行王显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丽,王显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9号申请执行人杨家丽,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玉华乡。被执行人王显奎,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玉华乡。杨家丽诉被告王显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显奎贵JP26**五菱牌汽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显奎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持(2014)瓮民初字第2301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顾典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