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福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72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福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黄秋月与被执行人福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执行人福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福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执行人福建菲诗雨华服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