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5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5日中午,被告人吕某因为建房用土的事和被害人王某甲发生争执。当晚9时许,被告人吕某酒后,开面包车到冠县斜店乡王史村找王某甲滋事。在王保银家附近吕某将回家路过此处的王某甲拦住,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后吕某开车离开时,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儿子王某丙扒住车门不让吕某离开,吕某在驾车行驶的过程中,采用急刹车的方法将王某甲和王某丙从车上先后摔到地上,致两人当场昏迷,王某甲颅骨、左颞顶骨等多处骨折、王某丙左顶部、右额部多处皮肤擦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甲伤情为重伤二级,王某丙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现场勘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家人和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对被害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樊斌审 判 员 程敏人民陪审员 代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