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郭维松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郭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学彤。被执行人郭维松。申请执行人江苏汉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维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张贴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相关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会办,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德军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