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贾静卫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贾静卫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837号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法定代理人:陈树立,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乐康,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静卫,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贾静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贾静卫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判员 鲍晓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世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