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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郝芹与徐州美亚电子有限公司、朱思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芹,徐州美亚电子有限公司,朱思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440号原告郝芹,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斌,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美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张寨镇南徐沛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朱思雷,经理。被告朱思雷,居民。原告郝芹诉被告徐州美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朱思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芹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亚公司、朱思雷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芹诉称,被告朱思雷自2006年1月8日开始以设立美亚公司为由向原告陆续借款,截止2010年7月16日,双方经核算后,被告美亚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原告2132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亚公司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13200元,被告朱思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美亚公司、朱思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州美亚电子有限公司自2006年起以公司建厂为由向原告借款105000元,后原告替被告美亚公司偿还债务共计108200元,原被告于2010年7月16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美亚公司向原告郝芹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经结算从2006年至今欠郝芹现金贰拾叁仟贰佰元正213200(其中由郝芹替公司偿还其他债务壹拾万零捌仟贰佰元正108200元)并加盖徐州美亚电子有限公司公章”。被告美亚公司出具欠条后一直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郝芹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美亚公司、朱思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郝芹提供的被告美亚公司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出具欠条后因被告美亚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郝芹要求被告美亚公司偿还借款213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被告朱思雷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本案中,涉案的借款用途均发生在被告美亚公司,且欠条也系被告美亚公司向原告出具,同时原告对上述主张也未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思雷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州美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原告郝芹借款2132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朱思雷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8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586元,合计6684元,由被告徐州美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权伟审 判 员  XX人民陪审员  王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超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