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马兰与马华云、马刚云、马青龙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华云,马刚云,马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马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刚云,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华云,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刚云,男,汉族。被执行人马青龙,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兰与与被执行人新疆屯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华云、马刚云、马青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兰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北屯公证处(2014)新北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金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