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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董祖珍与彭克银、杨建康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祖珍,彭克银,杨建康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338号原告董祖珍,女,生于1967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陈玉,系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克银,男,生于1953年8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杨建康,男,生于1979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祖珍与被告彭克银、杨建康相邻通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祖珍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祖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祖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祖珍承担。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