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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金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金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208号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淑欣,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威海金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金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志远-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