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随县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法定代表人无。被执行人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法定代表人:无。随县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湖北锦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随县兴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1-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473号终结执行本次程序。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品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祥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