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行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徐跃进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跃进,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南京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2行初197号原告徐跃进。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196号。法定代理人冯甦。委托代理人苏甦。委托代理人王硕。第三人南京市教育局,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吴晓茅。委托代理人胡亚平。委托代理汪建栋,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跃进诉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徐跃进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跃进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跃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代理审判员 骆菊杰代理审判员 黄毛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曹凯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