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651号原告张某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退还原告张某。代理审判员  郑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