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进生与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生,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845号原告李进生,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震、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市。法定代表人杨奇才,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春明,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新忠,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志力,系该公司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生诉被告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珠海市东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进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李进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智渊 微信公众号“”